一、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65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除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掛歷屬于圖書類,凡用于公開發行的必須由國家批準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單位一律不得出版,違者按非法出版活動查處。
二、掛歷主要由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出版。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專業人才、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在提高質量、擴大發行上下功夫,通過競爭,使掛歷出版達到新水平。
三、其它專業出版社可以安排出版適當數量的、宣傳本行業、本部門改革開放和事業發發展面貌的掛歷。
四、嚴禁買賣書號出版掛歷。違反者應追究責任。
五、具有總發行權的新華書店可以從事掛歷的一級批發業務;出版社可以從事本版掛歷的一級批發業務;其它發行單位和個人按照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方式人事掛歷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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